日期

2024-12-24

案號

PCDM-113-重附民-145-20241224-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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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素蘭告姜永孟偽造有價證券,還帶了民事賠償訴訟。但法院覺得這案子太複雜,一時半會兒審不完,所以決定把民事部分移到民事庭去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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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45號 原 告 李素蘭 被 告 姜永孟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633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林建良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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