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領取權等

日期

2024-10-22

案號

PCDV-112-訴-2350-20241022-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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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50號 原 告 吳秀琴 吳奉祐 吳旻穎 吳玉賢 吳千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律師 姜明遠律師 姜德婷律師 被 告 吳俊賢 吳竹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 被 告 吳清三 訴訟代理人 吳宜昌 被 告 吳陳敏(即吳文藏之繼承人) 吳錦如(即吳文藏之繼承人) 吳錦瑟(即吳文藏之繼承人) 吳錦泰(即吳文藏之繼承人) 吳錦輝(即吳文藏之繼承人) 兼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錦洲(即吳文藏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領取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0日下午2時40分許 ,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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