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06-05
案號
PCDV-113-司促-15436-2024060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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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3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愷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伍仟柒佰玖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愷祥於民國112年08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24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5月29日止累計192,288元正未給付,其中182,375元為本金;9,148元為利息;76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吳愷祥於民國112年06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3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15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5月29日止累計373,511元正未給付,其中358,305元為本金;14,706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543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2375元 吳愷祥 自民國113年05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58305元 吳愷祥 自民國113年05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