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6-12

案號

PCDV-113-司促-16148-202406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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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張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要求債務人「邱仲文」償還兩筆欠款。第一筆是27,875元,加上從113年3月10日起算的年息16%利息。第二筆是46,830元,加上從113年3月20日起算的年息16%利息,以及500元的程序費用。如果邱仲文在收到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債權人就可以拿著這張命令去申請強制執行,直接扣款或拍賣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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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48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邱仲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捌佰參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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