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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張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向林鈺卿與張哲豪追討欠款。法院命令兩人必須連帶償還新臺幣39,009元。此外,還需支付自113年7月30日起算的年息16%利息,以及按日計算的違約金。兩人還需賠償500元的程序費用。如果他們在收到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債權人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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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067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林鈺卿 張哲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玖仟零玖元 ,及其中參萬柒仟肆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四點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