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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想要跟甲○○○○○○○○○○要 54530 元,還要加上從支付命令送達隔天開始算的利息,年利率 5%,另外還要甲○○○○○○○○○○賠償 500 元的督促程序費用。如果甲○○○○○○○○○○在 20 天內沒有提出異議,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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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71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伍佰參拾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