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06

案號

PCDV-113-司促-33152-202412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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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告鍾雅婷,要求她還錢。總共要還十萬九千多,其中十萬二千多從113年10月21號開始算利息,年利率是14.79%,還要賠償500塊的程序費用。如果鍾雅婷不服,需要在收到支付命令後的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沒有異議,銀行就可以拿著這個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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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15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鍾雅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玖仟壹佰伍拾 玖元,及其中壹拾萬貳仟捌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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