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06

案號

PCDV-113-司促-35022-202412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告蔡鎔至,說蔡鎔至跟他借了15萬,結果沒按時還錢。現在中國信託銀行要求蔡鎔至還欠款30996元以及利息,還有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果蔡鎔至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中國信託就可以拿著這個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0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蔡鎔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玖佰玖拾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鎔至於民國106年02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2月02日起至民國117年05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9日止累計30,996元正未給付,其中29,609元為本金;1,294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502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609元 蔡鎔至 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