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0

案號

PCDV-113-司促-36021-202412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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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支付命令,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張蕾雅(同時也是石詠慈)支付新臺幣14624元,其中13357元從109年9月12日起算利息,年利率5%,還要賠償500元的督促程序費用。如果張蕾雅在收到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就可以拿著這份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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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021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非訟代理人 蘇偉譽 債 務 人 張蕾雅石詠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陸佰貳拾肆 元,及其中壹萬參仟參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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