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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新資產管理公司要求呂銘洋支付一萬九千多元,加上從95年到104年以年息20%計算,以及從104年9月1日到還清日以年息15%計算的利息,還有500元的手續費。如果呂銘洋不服,要在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沒異議,台新資產管理公司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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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172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呂銘洋即呂芳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捌佰柒拾肆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