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08

案號

PCDV-113-司促-36753-2025010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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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永豐商業銀行告了吳加昆,要他還錢。總共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是825萬,從2024年11月3日開始算利息;另一部分是180萬,從2024年11月7日開始算利息,還有500元的督促程序費用。如果吳加昆不服,得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他沒提出異議,銀行就可以拿著這份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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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75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麥明珠 債 務 人 吳加昆吳彥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 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三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九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四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六八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萬元,及自 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七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八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二四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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