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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凱基商業銀行想請新北地方法院強制執行周欣怡的債務,但法院發現要執行的地點在台北市松山區,所以新北地方法院沒有管轄權。因此,法院裁定把這個案子移送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去處理。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後10天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1000元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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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920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周欣怡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應為執行行為係在臺北市松山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鄭向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