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9753號
債 權 人 魏周玉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2
樓
送達代收人 張曉明
住○○市○○區○○○路0段000號11樓
債 務 人 林麗婌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2
樓
居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1
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Chailease Holding Co
mpany等公司之營利所得,而該等第三人公司均位於台北市
、台中市,此有債權人陳報之第三人公司資料在卷可稽。衡
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
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
PCDV-114-司執-29753-2025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