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25

案號

PCDV-113-司拍-671-20250325-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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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童秋茹 關 係 人 李昆達即李景雄之繼承人 李敏華即李景雄之繼承人 李敏煜即李景雄之繼承人 李敏至即李景雄之繼承人 李敏瑋即李景雄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 條、第86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 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準用。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抵押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所有權人李景雄前於民國98年3月25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61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李景雄於100年6月29日死亡,由相對人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268,225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 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房屋抵押借款/新自由年貸借款暨擔保透支/自由年貸貸款約定書等件為證。本院分別於114年1月1日、114年2月3日發文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及其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未見復。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 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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