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1

案號

PCDV-113-司票-13911-20250121-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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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MIKE ALBERT SEGUI SALANDO簽發的本票,金額為新臺幣12萬3832元,其中3萬5109元及自112年6月5日起算的年息15%利息。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由MIKE ALBERT SEGUI SALANDO負擔。如果對裁定不服,可以在10天內抗告。發票人如果主張本票是偽造的,需要在20天內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已提起確認之訴的,可以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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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911號 聲 請 人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相 對 人 MIKE ALBERT SEGUI SALANDO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十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 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參仟捌佰參拾貳元,其中之參萬伍 仟壹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所示之本票 ,詎經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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