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日期
2024-10-08
案號
PCDV-113-家聲抗-40-20241008-2
字號
家聲抗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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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抗字第40號 抗 告 人 ○○○ 相 對 人 ○○○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所為 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第一項第2、3行關於「○○○之子(男, 甫於000年0月00日出生,尚未辦理戶籍登記)」之記載,應更正 為「○○○之子(女,甫於000年0月00日出生,尚未辦理戶籍登記)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該規定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繼瑜 法 官 李政達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庭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