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08-30

案號

PCDV-113-家調-874-20240830-1

字號

家調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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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874號 受罰人 即 相 對 人 A02 上列相對人A02與聲請人A01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02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 新臺幣3,000元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32條第3項,於家事調解程序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受罰人即相對人A02經本院通知應於民國113年7 月16日調解期日到場,該通知業於113年5月29日寄存送達新北市政府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罰人亦有前往廣福派出所領取該調解開庭通知,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電話紀錄在卷為證。惟相對人未於調解期日到場,亦未敘明不到場之正當理由,本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處罰相對人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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