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06
案號
PCDV-113-補-2570-2025010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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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70號 原 告 呂東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學琪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裁判 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45,045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9,1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61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