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21

案號

PCDV-113-重訴-699-20241021-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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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告源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等,要求返還借款,但因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沒有繳裁判費,法院要求它在收到裁定後五天內補繳80794元,不然就會駁回它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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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9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薛敏良 被 告 源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賈衍明 被 告 賈桂林 賈樹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 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7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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