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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華電信告李忠文欠電信費,李忠文租了中華電信的設備,結果積欠了八萬多塊的電信費沒繳,中華電信催繳了很多次都沒用,所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如果李忠文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中華電信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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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5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李忠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玖佰壹拾參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39412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80,91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Y039412。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