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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告吳易宸,要求他還新臺幣14萬8396元,其中14萬2398元從113年12月25日起算利息,年利率15%,還要賠償500元費用。如果吳易宸不服,要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沒有異議,銀行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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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29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務 人 吳易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捌仟參佰玖 拾陸元,及其中壹拾肆萬貳仟參佰玖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