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26

案號

PCDV-114-司促-4721-202502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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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中商業銀行告明彩玻璃有限公司和許有郎、林佑蔘,要求他們連帶給付新台幣2046萬6495元,還有利息、違約金,以及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果明彩玻璃有限公司和許有郎、林佑蔘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台中商業銀行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去聲請強制執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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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21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債 務 人 明彩玻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有郎 債 務 人 林佑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零肆拾陸萬 陸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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