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20

案號

PCDV-114-司促-5942-202503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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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億豪管理顧問公司告楊博文,要他還新臺幣三萬七千多元,還有從105年12月10日開始算的利息,另外加500元程序費。楊博文如果對這個支付命令有意見,要在收到命令後20天內跟法院提出異議。如果時間內沒有異議,億豪管理顧問公司就可以拿這個命令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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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942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楊博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柒仟陸佰壹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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