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11

案號

PCDV-114-司促-6164-202503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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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向李宜潔追討新台幣31萬多元,其中29萬多元從114年2月5日起算利息,年利率為14.99%,還要賠償500元的督促程序費用。如果李宜潔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星展銀行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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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6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李宜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壹仟陸佰捌 拾肆元,及其中貳拾玖萬肆仟捌佰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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