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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告楊孟翰,要他還9563元,外加從110年12月10日開始算的利息,年利率5%,還有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果楊孟翰不服,要在收到支付命令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時間內沒有異議,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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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7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楊孟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仟伍佰陸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