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04
案號
PCDV-114-司執-17099-2025020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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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099號 債 權 人 陳淑儀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家緣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位於臺東縣○○鎮○○○ 段00號建號及其坐落同地段659地號土地之不動產,而財產所在地係設於臺東縣,非在本院轄區內,是本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