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26

案號

PCDV-114-司執-33049-2025022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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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個案件是關於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想要強制執行王忠義的債務。因為不確定要在哪裡執行,本來應該在王忠義住的地方執行。但新北地方法院發現王忠義住在新北市淡水區,那裡是士林地方法院管的,所以新北地方法院就把這個案子移到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去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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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304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王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3049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請求查 詢保險資料,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淡水區,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董瀞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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