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5-01-23
案號
PCDV-114-補-83-2025012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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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告 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 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陳翠琪 法 官 蘇子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