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3-27
案號
PCDV-114-訴-531-2025032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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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31號 原 告 廖爽 侯冠吉 侯憲堯 侯天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被 告 侯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 同)15萬2,02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 巷00號房地(下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為侯金元之全體繼承人即兩造公同共有。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計算之。又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鄰近系爭房屋並與系爭房屋同屬2層樓住家用透天房屋,交易價格為26萬4,820元/平方公尺(計算式:交易總價格21,800,000元÷總面積82.32㎡=26萬4,8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系爭房屋面積共80.02㎡,有建物第一類謄本附卷可稽。據此推估起訴時系爭房地交易價格為2,119萬896元(計算式:264,820元/㎡×80.02㎡=21,190,8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119萬8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萬8,560元(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2日起訴,依114年1月1日施行「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計算)。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裁判費4萬6,540元(本院113年度板司調字第456號卷《下稱調卷》第5頁),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萬2,020元(計算式:198,560元-46,540元=152,020元)。至於原告主張系爭房地交易價值為460萬元等語,固據其提出系爭房地買賣契約書為證(調卷第456號卷第23至29頁)。惟侯金元係於91年9月3日以460萬元購買系爭房地,該買賣成交時間距原告起訴時已約22年之久,顯難認為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原告以該買賣契約成交價佐證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額,顯屬無據,不足憑採。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