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2-10
案號
PCEV-113-板聲-199-20241210-3
字號
板聲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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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聲字第199號 抗告人即 相 對 人 陳曉燕 相對人即 聲 請 人 符仕育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 5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3年11月25日送達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