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PCEV-114-板補-677-20250313-1
摘要
林冠亨告蔡德雲損害賠償,但因為林冠亨還沒繳裁判費,法院要他五天內補繳,不然就要駁回他的訴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677號
原 告 林冠亨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德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14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