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11
案號
PHDV-113-訴-52-2025031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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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謝翰儀 陳金華 被 告 呂清秀 吳梅翠 吳宗鴻 吳雅蔆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對民國113年11月28 日所為之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應補充增列「被告與被代位人吳宗儒應就被繼承人 吳應麟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及同法第394 條之規定,法 院如就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或法院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之聲請者,應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與被代位人吳宗儒應就被繼承人吳應麟 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部分,為有理由,本院漏未宣告,爰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