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等
日期
2025-01-21
案號
PTDM-113-簡-1239-20250121-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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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2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子賢(原姓名:陳予)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調偵字第3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子賢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陳子賢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第3 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被告就附件附表一數次散布文字誹謗之行為,係基於同一犯罪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應僅論一罪。被告以一行為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而生嫌隙,竟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恣 意透過Instagram網頁公開張貼屬足以貶抑告訴人名譽等之文字,並恫嚇告訴人致其心生畏懼,及對告訴人社會上之人格評價及名譽造成相當損害,且尚未與告訴人和解或賠償其之損失,所為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並考量其前科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暨其智識程度、自述之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何致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 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 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偵字第396號 被 告 陳子賢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子賢(原名陳予)意圖散布於眾,基於以文字誹謗他人、 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12年5月3日(陳子賢與前配偶離婚之日)至同年7月20日間(告訴狀所載撰成之日)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陸續於社群網站Instagram張貼如附表一所示之文字,足以使人認為黃彥勛與陳子賢之前配偶蔡依庭有通姦行為,並以進一步爆料此一加害名譽之事恐嚇黃彥勛,致生危害於安全,以此方式恐嚇、誹謗黃彥勛,足以毀損黃彥勛之名譽。 二、案經黃彥勛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子賢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黃彥勛於警詢之指訴大致相符,並有各該Instagram擷圖各1紙、被告與前配偶之離婚登記申請書、兩願離婚協議書、告訴人行車執照、告訴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保險單、告訴人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刑法 第310條第2項之以文字犯誹謗罪嫌。被告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與以文字犯誹謗罪嫌間,為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嫌,請從一重之以文字犯誹謗罪嫌處斷。又被告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內多次張貼附表一所示文字,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空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依社會一般健全觀念,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 三、至告訴意旨認被告張貼如附表二所示文字,然未見告訴人於 警詢時提出相關社群網站Instgram擷圖以實其說,此部分證據尚有不足,且核被告該等陳述,並未具體說明如果約出來或見面,會有何對告訴人生命、身體、財產、名譽、自由之惡害,且亦未指涉告訴人與渠之前配偶有通姦情事,無從對被告以誹謗罪嫌或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繩之,惟此部分如構成犯罪,核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檢 察 官 何致晴 附表一 編號 張貼內容 1 告訴你各位 最好是買一台奧斯頓馬汀rapide鐵灰色 還有CLS63最好是五門12年的白色 因為可以睡別人的老婆 然後還幫別人簽離婚協議書的見證人 而且不用負責任 很棒棒 幹破你娘 你他媽一天沒跟我道歉 我這個自介絕對不可能會下掉。 而且我還會越爆越多。 2 好棒好棒 以後要買一台奧斯頓馬汀rapide 還有一台cls63這樣才可以睡人家的老婆 而且還沒有事 還能幫別人簽見證人 棒棒讚辣 厲害到前前婆婆都來密我了呢 超讚 8/14我包一台遊覽車 全部的債主一起上台北討債 泰酷辣 棒棒 3 真是棒棒 侵佔配偶權的訴狀終於好了 要記得以後要買一台奧斯頓馬丁rapide 還有一台cls63這樣才可以睡人家的老婆 而且還沒有事 還能幫別人簽見證人 厲害到前前婆婆都來密我了呢 超讚 8/14台北討債團 客滿了~ 4 早安 請問你黃彥勛 要拿多少出來跟我處理 你睡我老婆的事情?? 附表二 編號 張貼內容 1 早安,黃X勳,要出來處理你女朋友的債務了嗎?要躲多久,我們電話要打多久,可以不要一直電話打不通嗎?不是開奧斯頓馬丁,你要拿多少跟我處理你給我下的眉角?快點啦我們今天都捧場你,紅幹總來 2 我們相約明誠四路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