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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告黃鍾修,要求他還8454元和利息,外加500元程序費用。如果黃鍾修在收到支付命令20天內沒提出異議,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直接查封他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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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1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黃鍾修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454元,及自民國102年4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