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智能分析
摘要
安泰商業銀行告徐永光,要他還32,296元,其中30,862元從113年11月9日起算利息,年利率15%,還要賠償500元程序費。如果徐永光不服,可以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他沒提出異議,安泰商業銀行就可以拿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71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務 人 徐永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296元,及其中新臺幣30,8 62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