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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向屏東地方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求林光祥償還8,853元欠款。法院裁定林光祥需支付該筆款項,並自105年11月2日起按年息5%計算利息。此外,林光祥還需賠償500元的程序費用。若林光祥未在20天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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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69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林光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853元,及自民國105年11月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