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16

案號

PTDV-113-司促-9439-2024101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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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告溫仁嘉,因為溫仁嘉沒還借款。銀行說溫仁嘉借了40萬,但現在還欠86713元,還有利息跟違約金也沒付。銀行催討很多次都沒用,所以請法院發支付命令,要求溫仁嘉還錢。如果溫仁嘉在20天內沒提出異議,銀行就可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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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43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溫仁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6,713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 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3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8年11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35%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6,71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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