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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簡單來說,這件案子本來是要在屏東地方法院處理的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但因為要執行的對象是債務人在台北的公司(國泰人壽、臺銀人壽、全球人壽、宏泰人壽)的保險相關債權,所以屏東地方法院覺得他們沒有管轄權,就裁定把案子移送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去處理了。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後10天內向屏東地方法院的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要繳1000元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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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4529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住同上 代 理 人 李承璋 住○○市○○區○○路0段000號17樓 債 務 人 姚棠議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 債 務 人 陳梅櫻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等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市○○道0段000號16樓)、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保險相關債權。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