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17

案號

PTDV-114-司促-284-202501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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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告許浩翔,要求他還5098元,外加從103年11月2日起算的利息(年利率5%),還有程序費500元。如果許浩翔對這個支付命令有意見,必須在收到後的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不然,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就可以拿著這個命令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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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許浩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098元,及自民國103年11月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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