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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個案子是裕融企業想要對李鴻榮強制執行清償票款。但屏東地方法院覺得他們沒有管轄權,因為李鴻榮住在高雄,所以依照規定,應該移送到高雄地方法院去執行。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後十天內提出異議,還要繳一千元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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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845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博閎 住○○市○○區○○○路00號15樓 債 務 人 李鴻榮 住○○市○○區○○○村0號 現於高雄監獄服刑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高雄市大寮區 ,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