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24

案號

PTDV-114-司家補-41-20250224-1

字號

司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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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吳○美和○吳○英聲請拋棄繼承吳○昌的遺產,但因為沒有繳納1,500元的聲請費用,法院要求他們在收到裁定後7天內補繳,不然就會駁回聲請。這個裁定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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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41號 聲 明 人 吳○美 聲 明 人 ○吳○英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吳○昌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 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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