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26

案號

PTDV-114-司家補-47-20250226-1

字號

司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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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關於拋棄繼承的裁定。方○淑、方○平、方○麒、方○○等人聲請拋棄繼承方○源的遺產,但因為他們還沒繳納1500元的聲請費用,法院要求他們在7天內補繳,不然就會駁回他們的聲請。這個裁定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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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47號 聲 明 人 方○淑○ 聲 明 人 方○平 聲 明 人 方○麒 聲 明 人 方○○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方○平 聲 明 人 方○○ 法定代理人 方○平 法定代理人 張○○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方○源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 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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