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3-14
案號
SCDM-113-交易-787-20250314-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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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7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 7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蘇繼鴻、洪珍娜告訴被告張家瑋於民國112年8 月26日在新竹市北大路、北門街口因車禍所犯之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2人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旭輝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宜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欣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