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1-24

案號

SCDM-114-附民-74-2025012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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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五鮮級國際餐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鴻志 訴訟代理人 蔡憲庭 被 告 曾嘉均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69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江永楨 法 官 卓怡君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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