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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件關於強制執行的案子。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想對債務人范佳萱進行強制執行,但新竹地方法院覺得這個案子不歸他們管,因為債務人住在基隆。所以,法院裁定把這個案子移送到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去處理。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10天內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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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1189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范佳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帷債務人住所係在基隆市,有債 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