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27

案號

SCDV-113-司執-63114-2024122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3114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威       住同上 債 務 人 張志銘  住○○市○區○○路000○0號(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公同共有物未分割前,公同共有人中一人之債權人,雖不 得對於公同共有物聲請強制執行,然對於該公同共有人公同共有之權利,則得請求執行,業經司法院院字第1054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之不動產(下稱系爭 不動產)為強制執行,惟系爭不動產係債務人與第三人所公同共有,屬債務人所公同共有之「物」,有卷附之系爭不動產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參。故依首揭說明,債權人自不得對公同共有物即系爭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而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異議。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司執字063114號 財產所有人:張志銘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竹市   西門 一 130-13 86 公同共有1分之1 備考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63 新竹市 ○○段 ○○段000000地號 -------------- 新竹市○○路000○0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2層 一層: 58.96 二層: 70.06 合計: 129.02 及一切附屬建物 公同共有1分之1 備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