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1-22
案號
SCDV-113-補-1261-2024112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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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1號 原 告 宋全捷 訴訟代理人 李亢和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陸拾壹萬捌仟肆佰參拾伍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 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