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3
案號
SCDV-114-司促-333-2025012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告趙宜靜,要求她支付新台幣28,540元,還有利息和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果趙宜靜不服,要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提出異議。如果她沒提出異議,銀行就可以拿著這份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趙宜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8,540元,及其中①18,433元 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②10,060元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