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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簡單來說,聯邦商業銀行想對郭淳卉執行強制執行,但法院發現郭淳卉在民國109年就已經過世了。因為人死後就沒有權利能力,所以法院就駁回了聯邦商業銀行的聲請。如果聯邦商業銀行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後10天內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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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00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郭淳卉即郭瑞微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4年2月10日提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惟查 債務人已於109年9月21日死亡,此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