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18

案號

SCDV-114-司票-499-20250318-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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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起案件是呂慧君聲請強制執行蔡昕默的本票債務。但法院發現,呂慧君提出的本票上面竟然沒有寫發票日期!法官認為,按照票據法規定,本票一定要有發票日,沒有的話就視為無效。所以,法院就駁回了呂慧君的聲請,強制執行也沒辦法進行了。簡單來說,就是本票因為缺少必要資訊,所以沒辦法用來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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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呂慧君 代 理 人 蘇柏瑞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昕默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票號WG-0000000號之壹紙所謂「本票」, 未記載發票日,尚難認其為本票,此觀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即明,是其不具有票據效力,則聲請人據以請求對相對人為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核屬無據,應以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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